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25号)
2018-05-2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点击:2080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25号)
(桂政发〔2018〕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现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
(一)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条件的公司或企业,鼓励其积极申报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
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支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要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对研发经费支出指标达标的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每年由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财政厅研究公布),其超过当年达标要求部分的研发经费,给予100%比例的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实施研发准备金奖补政策。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自治区财政按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建立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的企业,根据对其申报科研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支持。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编制广西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全力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按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等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
二、强化协同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一)优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结构。
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合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落实自治区重大人才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开展的科研项目和主导建设的科研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
重点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和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的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每年通过评审,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择优分别给予每家机构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和8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三、强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一)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在具体预算安排时,要重点向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基础研究倾斜。对新增的预算安排,原则上要投入到上述研究领域,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应制定对所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
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且需要广西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市、区)财政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予以资助。对项目完成后在自治区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转化应用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但分别不超过国家项目经费的3%和1.5%。
(三)提高后补助方式支持科研项目的比例。
完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财政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牵头开展的研发类科技项目,以及企业作为配合单位但所承担的研发投入占该研发类科技项目投入一半以上的,在项目评审和立项时,全部按照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四)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
以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关键区域为投入重点,形成研发与创新集聚区。优化科技计划配置,集中财力加大对事关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础研究等支持,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项目倾斜。全区各级财政投入的研发资金应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以及承担自治区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任务的大型骨干企业,自治区财政优先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前100名或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的企业。将研发经费支出列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条件之一,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支出高的申报主体。
(五)引导市县财政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将市县财政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作为自治区测算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中所有厅市会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须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支持,否则,原则上不予立项。鼓励市、县(市、区)改进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技计划多采用后补助的投入方式,对企业等的支持多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四、强化激励作用,增强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
重点围绕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对我区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
鼓励企业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强化联动作用,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效应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
鼓励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以科技成果产业转化项目为投资对象的广西科技创投基金群,重点与南宁、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共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分别设立适合当地优势产业特点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投基金。对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投基金,适当提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比例,可作为第一大出资人。对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项目,鼓励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信贷风险补偿及有关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
(二)制定广西科技创投基金群扶持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设立科技创投基金的普惠性扶持政策,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各类科技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建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机制;建立科技创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运营效果优良的科技创投基金及管理团队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创投基金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允许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国有投资者免责;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鼓励各级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购买科技创投基金群退出的投资份额,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实施创新券政策。
每年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实施创新券政策。由具有创新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出创新券申请,并用申请到的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或抵扣购买科技服务的部分成本,服务完成后凭创新券和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兑付。探索采用自治区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模式,由市、县(市、区)提供创新券给当地的申请者,自治区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市、县(市、区)用于创新券的支出情况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市、县(市、区)的积极性。
(四)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一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风险共担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偿制度。通过贷款贴息、保险费、担保费以及专利评估费补助等对融资成本进行补贴。
(五)鼓励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研发项目提供免质押贷款服务,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低利率和长周期的金融产品,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科技保”和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推动银行科技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
(六)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再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给予补贴。
六、强化保障作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层面建立健全重大任务部门会商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要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制度方法,研究制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和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应统尽统,努力提高研发经费支出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政策配套。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自治区层面现有扶持政策已明确经费支持渠道的按原渠道解决,未明确支持渠道且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合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三)加强考核评价。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自治区每年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现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
(一)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条件的公司或企业,鼓励其积极申报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
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支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要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对研发经费支出指标达标的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每年由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财政厅研究公布),其超过当年达标要求部分的研发经费,给予100%比例的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实施研发准备金奖补政策。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自治区财政按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建立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的企业,根据对其申报科研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支持。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编制广西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全力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按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等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
二、强化协同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一)优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结构。
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合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落实自治区重大人才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开展的科研项目和主导建设的科研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
重点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和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的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每年通过评审,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择优分别给予每家机构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和8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三、强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一)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在具体预算安排时,要重点向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基础研究倾斜。对新增的预算安排,原则上要投入到上述研究领域,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应制定对所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
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且需要广西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市、区)财政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予以资助。对项目完成后在自治区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转化应用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但分别不超过国家项目经费的3%和1.5%。
(三)提高后补助方式支持科研项目的比例。
完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财政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牵头开展的研发类科技项目,以及企业作为配合单位但所承担的研发投入占该研发类科技项目投入一半以上的,在项目评审和立项时,全部按照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四)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
以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关键区域为投入重点,形成研发与创新集聚区。优化科技计划配置,集中财力加大对事关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础研究等支持,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项目倾斜。全区各级财政投入的研发资金应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以及承担自治区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任务的大型骨干企业,自治区财政优先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前100名或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的企业。将研发经费支出列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条件之一,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支出高的申报主体。
(五)引导市县财政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将市县财政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作为自治区测算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中所有厅市会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须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支持,否则,原则上不予立项。鼓励市、县(市、区)改进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技计划多采用后补助的投入方式,对企业等的支持多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四、强化激励作用,增强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
重点围绕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对我区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
鼓励企业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强化联动作用,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效应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
鼓励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以科技成果产业转化项目为投资对象的广西科技创投基金群,重点与南宁、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共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分别设立适合当地优势产业特点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投基金。对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投基金,适当提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比例,可作为第一大出资人。对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项目,鼓励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信贷风险补偿及有关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
(二)制定广西科技创投基金群扶持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设立科技创投基金的普惠性扶持政策,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各类科技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建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机制;建立科技创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运营效果优良的科技创投基金及管理团队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创投基金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允许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国有投资者免责;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鼓励各级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购买科技创投基金群退出的投资份额,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实施创新券政策。
每年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实施创新券政策。由具有创新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出创新券申请,并用申请到的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或抵扣购买科技服务的部分成本,服务完成后凭创新券和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兑付。探索采用自治区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模式,由市、县(市、区)提供创新券给当地的申请者,自治区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市、县(市、区)用于创新券的支出情况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市、县(市、区)的积极性。
(四)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一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风险共担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偿制度。通过贷款贴息、保险费、担保费以及专利评估费补助等对融资成本进行补贴。
(五)鼓励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研发项目提供免质押贷款服务,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低利率和长周期的金融产品,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科技保”和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推动银行科技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
(六)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再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给予补贴。
六、强化保障作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层面建立健全重大任务部门会商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要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制度方法,研究制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和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应统尽统,努力提高研发经费支出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政策配套。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自治区层面现有扶持政策已明确经费支持渠道的按原渠道解决,未明确支持渠道且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合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三)加强考核评价。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自治区每年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2018年5月11日